商会章程
新加坡中国医药保健品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新加坡中国医药保健品商会”
英文名: SINGAPORE CHINESE MEDICINES AND HEALTH PRODUCTS MERCHA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会徽(注册编号:1773(J))
会徽涵义:绿色会徽深具涵义。外围的圆圈表示全体会员的精诚团结;圆圈内的药片代表由中国天然草药所炼制之成药与保健品;两片绿叶象征医保事业欣欣向荣。
第三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新加坡美芝路6001号,黄金大厦14楼01 室,邮区199589
英文地址:6001 Beach Road #14-01
Golden Mile Tower, Singapore 199589.
第四条: 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促进中国医药保健品业务的发展。
促进会员之间互相了解,联络会员感情。
举办中国医药保健品展览及组织贸易考察团。
举办/参与举办培训活动,提高会员专业知识,促进行业资讯交流。
调解会员之间商业纠纷。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在新加坡政府注册之商号,其业务为进出口中国医药 保健品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写入会申请书一份,并有会员一名介 绍,本会将该入会志愿书揭示于通告处一星期,任何会员如有反对者,必须以书面提交本会秘书处。
第七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将投票决定申请者的申请,同时,本会将保留拒绝接受申请而不必提出理由之权力。
第八条: 任何被拒绝加入本会之商号于被拒绝之日算起,期满一年 后,可再次进行申请。
第九条: 本会总务将负责通知申请者有关申请入会之结果。
第十条: 凡是接到通知被接受成为会员之申请者,必须在两星期内缴交入会基金伍佰元及年捐三百八十元整,逾期未交者本执委有权取消其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以商号为单位,各会员可委任代表最多两名,若 欲更换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第三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得享受下列权利:
在会员大会中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有请求本会代为协调关于商业纷争之权利。
有参加本会所组织之商业贸易考察之权利。
有享受本会所提供之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协助会务顺利进行。
负责维持本会经费。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将告丧失:
(1) 不缴交会费达六个月,经过本会以挂号信催缴而于两星期内尚不缴清者。
(2) 停止经营中国医药保健品业务时。
(3) 如被发觉有故意违背章程及破坏本会声誉时,本会执委会经三分之二通过,有权立刻取消其会员资格,但本会将发出十四日书面通知,俾让犯规者有申辩之机会。
第十五条:每一被令退会或主动退会者,必须负责偿还在退出以前所 欠的费用。
第五章 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委员会由选举年度常年会员大会选出十三名委员,同时选出查账二名。
第十七条:本会信托委员由选举年常年会员大会选出,人数不超过三名,如有辞职、退会或其他缘故失去会员资格,则该缺额,留待会员大会另填补之。
第十八条:本会可委任以下职位,其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
名誉顾问。本会可邀请对国家、社会或本行业有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顾问。
荣誉会长。本会可邀请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前任正会长担任荣誉会长。
会务顾问。本会可邀请对本会有贡献的前任执行委员(最多三位)担任会务顾问。
第十九条:本会执行委员会设立正会长1名,副会长2名;正总务1 名 ,副总务1名;正财政1名,副财政1名;药物正副主任各1名;资讯正副主任各1名;交际主任1名及福利主任1名。
第二十条:会长可以增加以下执行委员职位:
从前会长中推荐一位“前任会长”加入执行委员会,接受会长委托,协助或代表会长。
从普通会员中推荐“委任执行委员”加入执行委员会(最多三位)。
以上职位必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任期、职权、义务与执行委员同等。
第廿一条:本会设有秘书处协助处理日常会务及行政。
第廿二条: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第廿三条:本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期满被选得连任之,惟财政与查账不得连任,正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既六 年)。
第廿四条:本会原任执行委员会与新执行委员会未就职时不得卸责。
第廿五条:本会正副会长出缺时,由执行委员会补选之。执委出缺时则按照大会开票选举所得票数之多寡依次递补之。但任期俱照该任所余日期计算。
第廿六条:本会执行委员及信托委员如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应即解任。
第廿七条:本会所有顾问、委员及会员代表不得为:
精神病患者;
未脱离穷籍之破产者;
未满21岁者。
第六章 职权
第廿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
第廿九条:本会各机关之职权如下:
(1)执行委员会
(甲)执行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乙)委任督促或废除附属小组。
(丙)处理各项紧急及重要事务。
(2)信托委员专职保管本会所有产业并用其名义向当地 政府注册。
(3)查账:负责稽查本会帐目,如发觉有错误或舞弊,须 报告执行委员会查究之。
第卅条 :本会各职员之职权如下:
本会会长负责掌管本会正印,对外全权代表本会,对内执行本会议决案,并主持一切会议。
总务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协助会长推动会务的发展。
财政筹划及管理本会财政收支。
药物主任负责处理有关中药专业知识项目,提升商会及会员的专业素质。
资讯主任负责通过现代科技资讯,了解相关信息,扩充商会内外在信息交流。
交际主任处理本会联络及招待事宜。
福利主任负责会员一切福利事宜。
副会长及各组副主任,平时除协助各组相关的正职工作外,在其相关正职缺席时,代理行使有关职务。
秘书处接受正副会长的指示及协助其他执委执行会务的活动。
第七章 会议
第卅一条:常年会员大会于每年二月或三月份举行,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以进行接受会务及财政报告,如逢选举年度则增加选举执行委员、信托委员及查账员等事项。
第卅二条:特别会员大会遇有特别重要事件,得由执委会召集之,倘有会员六人联名函请,陈明提案理由,执委会于接到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函件后,必须在十四天内召集之,惟联名函请人须有至少五人亲自出席,否则会议将不举行亦不改期召集。
第卅三条:会员大会之召集,应于开会一星期前发出通知。
第卅四条:常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至少须有会员四分之一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简单的多数支持即可通过。如不足法定人数以致流会,主席可延会至半小时后在同地点举行,届时无论出席人数多寡均为合法,议决案亦以简单多数支持即可生效,惟不准修改章程。
第卅五条:执委会例常会议及特别会议,必须最少以三天时间通知执行委员有关开会事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执委出席方为有效。任何议决案,只要获得简单多数支持即可通过。如果票数相等,取决于主席。
第卅六条:执委会例常会议至少两个月举行一次,执委会特别会议无定期,遇到重要事件或执委至少五人之联名函请,得召集之。
第卅七条:本会执委会议,各执委遇有事故未能出席时,须具函告假。
第八章 选举
第卅八条:执委会须于执委任满之前二个月推举执委五人组织选举委员会筹备之。
第卅九条:本会选举委员会应办理事项如下:
刊印会员名录分送各会员。
发函通知各会员选举日期。
分发选票予各会员。
公布当选执委名单。
负责决定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第四十条:每届旧执委会职员,须于选举后1个月内定期交卸,择日 举行新执委会职员就职典礼。
第四一条:选举委员会于新执委会执委就职之日即行解散。
第四二条:本会每届新执委会职员就职日,旧执委会职员应将会中一切文件簿据手续移交,在三个月内如查有遗漏错误,旧执委会职员仍当负责。
第九章 财政与经费
第四三条:本会财政年度定为一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截止。每年财政收支概况,由财政造册送交查账查核后编印报告表,向常年大会公布之。
第四四条:财政组存款如超过伍佰元,必须存入本会来往银行,支票签署必须由正会长、正财政或正总务三人中任何二名共同签署,兼盖本会图章方为有效。
第四五条:本会会员入会基金、月捐、特别捐及产业收入等为主要经济来源。
第四六条:本会开支如下:
经常费用由财政拟定预算表,经执委会决定之。
特别费开销在壹仟元之上者,须执委会议通过方得动用。壹仟以下者由会长、总务及财政共同斟酌提用之。
第四七条:本会对于不动产之买卖,款项之贷借及月捐之调整,概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八条:为了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本会可参与投资活动,惟须受以下条件限制:
投资项目须与医药保健事业或本会宗旨有关;
本会或本会代表不得为所投资的公司签保/承诺任何本会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
投资均以本会名义,代表人由执委会指定。
任何投资,都须征得出席会员大会的75%的人数通过。
第十章 解散
第四九条:(1) 本会除非在特别会员大会中,由出席人数四分之三赞成通过方得解散。
倘本会不幸而告解散,本会所负一切债务必须由全体会员共同负责,若有盈余则由会员大会决定之。
本会若经解散必须将会议记录于七日内送交社团注册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每一会员必须将其详细中英文地址、电话向秘书处提报。本会秘书处将依据该地址、电话联系。倘有变更须尽快通知秘书处,否则自误。
第五一条:(1)本会会所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不论以筹码或其 他,和吸食毒品。
(2)本会基金不能充作会员犯法而受法庭判决之罚款。
(3)本会将不得企图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贸易或物价进 行干预,或参予公会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会活动。
(4)本会不能自行设立任何方式彩票。
(5)本会将不参加任何政治活动或准许基金或会所移作政治用途。
第五二条: 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必须加盖印章,并由会长或副会长及总务签署,方能生效。
第五三条:本会办事细则由执委会另定之。
第五四条:倘有特别事项临时发生而未列于本章程内者,执委会有权作出决定。
第五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妥善处,得由会员大会修订之,但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书面批准方为有校。
本会1980年初筹备,1981年1月23日社团注册局批准,并在宪报公布。
修改章程: 第一次 1985年06月14日
第二次 1995年11月20日
第三次 2000年08月21日
第四次 2005年10月08日
第五次 2007年05月05日
第六次 2011年09月27日